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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95165号“颂绵情SONGMIANQ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69010号
2023-12-28 00:00:00.0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蜜遇食品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张亚
指定接收人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徐州科创创业园座-房间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6日对第56995165号“颂绵情SONGMIANQ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家具有多年酿酒历史的国内大型白酒企业,旗下拥有“剑南春”、“绵竹”、“东方红”3件驰名商标,在行业内享誉盛名。“绵竹”作为申请人旗下的核心品牌,经过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1049353号“柔情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24799号“绵于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392254号“绵竹青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14376号“绵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2495号“绵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一贯恶意,且将其名下商标在交易平台公开出售,其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得的部分荣誉;
2、申请人2013-2019年审计报告、纳税材料;
3、申请人多次参加各种博览会、品鉴会资料;
4、“绵竹”品牌所获得的部分荣誉、部分销售合同和发票、部分宣传使用图片、维权材料、部分媒体报道;
5、关于认定“绵竹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6、在先类似的行政决定书、裁定书;
7、与被申请人注册地址一致的公司列表;
8、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9、被申请人公开出售商标页面;
10、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青稞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五十多件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还将争议商标和其申请注册的“姬妍说JIYANSHUO”、“纽乐米 NIULEMI”、“黔本乾QIANBENQIAN”、“鲜果很闲XIANGUOHENXIAN”、“鲜喜赞XIANXIZAN”、“妆阿姨ZHAUNGAYI”等商标在网上公开售卖,被申请人亦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蜜遇食品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张亚
指定接收人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徐州科创创业园座-房间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6日对第56995165号“颂绵情SONGMIANQ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家具有多年酿酒历史的国内大型白酒企业,旗下拥有“剑南春”、“绵竹”、“东方红”3件驰名商标,在行业内享誉盛名。“绵竹”作为申请人旗下的核心品牌,经过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1049353号“柔情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24799号“绵于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392254号“绵竹青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14376号“绵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2495号“绵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一贯恶意,且将其名下商标在交易平台公开出售,其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得的部分荣誉;
2、申请人2013-2019年审计报告、纳税材料;
3、申请人多次参加各种博览会、品鉴会资料;
4、“绵竹”品牌所获得的部分荣誉、部分销售合同和发票、部分宣传使用图片、维权材料、部分媒体报道;
5、关于认定“绵竹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6、在先类似的行政决定书、裁定书;
7、与被申请人注册地址一致的公司列表;
8、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9、被申请人公开出售商标页面;
10、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青稞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五十多件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还将争议商标和其申请注册的“姬妍说JIYANSHUO”、“纽乐米 NIULEMI”、“黔本乾QIANBENQIAN”、“鲜果很闲XIANGUOHENXIAN”、“鲜喜赞XIANXIZAN”、“妆阿姨ZHAUNGAYI”等商标在网上公开售卖,被申请人亦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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