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199243号“域视康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502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爱尔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君子有酒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尔康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君子有酒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99243号“域视康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域视康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导航仪器;隐形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070367号“视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隐形眼镜;光学器械和仪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擦眼镜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99243号“域视康及图”商标在“隐形眼镜;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擦眼镜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君子有酒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尔康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君子有酒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99243号“域视康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域视康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导航仪器;隐形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070367号“视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隐形眼镜;光学器械和仪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擦眼镜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99243号“域视康及图”商标在“隐形眼镜;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擦眼镜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