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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16738号“O.N.V”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023号
2025-01-13 00:00:00.0
异议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运华
异议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运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1716738号“O.N.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N.V”指定使用于第25类“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89386号“OVV”、第25348400号“OVV OUTDO VOGUE&VALUE”、第46841098号“OVV ORIGINAL VOGUE&VALU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带(服饰用);腰带”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16738号“O.N.V”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运华
异议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运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1716738号“O.N.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N.V”指定使用于第25类“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89386号“OVV”、第25348400号“OVV OUTDO VOGUE&VALUE”、第46841098号“OVV ORIGINAL VOGUE&VALU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带(服饰用);腰带”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16738号“O.N.V”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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