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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09064号“常长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686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祁县常发果业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祁县常发果业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09064号“常长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常长发”指定使用于第35类“户外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797618号“常发及图”、第15797761号“常发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7类“汽化器供油装置;内燃机燃料转换装置”、第12类“拖车(车辆);拖拉机”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商品上的“常发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知名度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09064号“常长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祁县常发果业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祁县常发果业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09064号“常长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常长发”指定使用于第35类“户外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797618号“常发及图”、第15797761号“常发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7类“汽化器供油装置;内燃机燃料转换装置”、第12类“拖车(车辆);拖拉机”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商品上的“常发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知名度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09064号“常长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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