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1457832号“M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1999号
2025-06-03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懒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57832号“M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22264号、第47733843号“MU”商标、第24252088号“MU MODA UN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提起撤销,目前尚在撤销复审诉讼中,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三认读文字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57832号“M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22264号、第47733843号“MU”商标、第24252088号“MU MODA UN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提起撤销,目前尚在撤销复审诉讼中,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三认读文字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