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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94895号“OHIH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MZC77494895BHTZ01
2025-09-18 00:00:00.0
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讴好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号金皇大厦**楼西面**室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94895号“OHIH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74405号商标、第5640968号商标、第74028790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由三福服饰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25年03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福州市鼓楼区讴好服饰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H!HOO”与引证商标一“OHO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衣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号金皇大厦**楼西面**室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94895号“OHIH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74405号商标、第5640968号商标、第74028790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由三福服饰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25年03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福州市鼓楼区讴好服饰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H!HOO”与引证商标一“OHO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衣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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