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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87812号“工牛通 GONGNIUTO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4135号
2022-01-11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云汇筑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云汇筑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6387812号“工牛通 GONGNIUT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工牛通 GONGNIUTO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广告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82466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第1978652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19777795号“公牛”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的规定,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387812号“工牛通 GONGNIUT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云汇筑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云汇筑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6387812号“工牛通 GONGNIUT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工牛通 GONGNIUTO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广告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82466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第1978652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19777795号“公牛”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的规定,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387812号“工牛通 GONGNIUT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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