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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51359号“胖东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2596号
2020-02-18 00:00:00.0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泰安汇宝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泰安汇宝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7251359号“胖东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胖东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家禽(非活);肉片;熟肉制品;冷冻肉;羊肉;肉罐头;腌制蔬菜;蛋;干食用菌”。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0771号“胖东来DL”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之间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251359号“胖东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泰安汇宝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泰安汇宝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7251359号“胖东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胖东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家禽(非活);肉片;熟肉制品;冷冻肉;羊肉;肉罐头;腌制蔬菜;蛋;干食用菌”。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0771号“胖东来DL”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之间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251359号“胖东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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