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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07639号“嘀嗒 TAX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1331号
2025-02-21 00:00:00.0
申请人: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友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7639号“嘀嗒 ta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564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仓库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车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友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7639号“嘀嗒 ta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564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仓库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车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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