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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68878号“企鹅王国”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381号
2024-12-25 00:00:00.0
异议人:企鹅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秀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企鹅出版社对被异议人四川秀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868878号“企鹅王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企鹅王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复印纸;信封;临摹用字帖;办公室用信封封口机;墨水;笔;文具或家用胶水;绘画仪器;绘画材料;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数学教具;模型用聚合物制黏土;厚纸板;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印泥;宣传画;印章(印);门柱圣卷;纸板制广告牌;纸;办公用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77213号、第1377986号“企鹅”,第15255291号“企鹅指南PENGUIN GUIDE及图”,第60889817号“企鹅布纹经典”,第17414260号“企鹅图书PENGUIN BOOK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印刷出版物;瓶用纸板或纸制包装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纸;信封;临摹用字帖;厚纸板;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宣传画;纸板制广告牌;纸”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企鹅”,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8878号“企鹅王国”商标在“复印纸;信封;临摹用字帖;厚纸板;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宣传画;纸板制广告牌;纸”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秀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企鹅出版社对被异议人四川秀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868878号“企鹅王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企鹅王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复印纸;信封;临摹用字帖;办公室用信封封口机;墨水;笔;文具或家用胶水;绘画仪器;绘画材料;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数学教具;模型用聚合物制黏土;厚纸板;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印泥;宣传画;印章(印);门柱圣卷;纸板制广告牌;纸;办公用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77213号、第1377986号“企鹅”,第15255291号“企鹅指南PENGUIN GUIDE及图”,第60889817号“企鹅布纹经典”,第17414260号“企鹅图书PENGUIN BOOK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印刷出版物;瓶用纸板或纸制包装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纸;信封;临摹用字帖;厚纸板;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宣传画;纸板制广告牌;纸”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企鹅”,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8878号“企鹅王国”商标在“复印纸;信封;临摹用字帖;厚纸板;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宣传画;纸板制广告牌;纸”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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