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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62846号“轴承NS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461号
2024-11-08 00:00:00.0
异议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哈轴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哈尔滨哈轴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162846号“轴承NS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轴承NS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孵化器;动物剪毛机;起盐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9790号“NSK”、第3319369号“NSK”、第26007960号“NSK”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收网机(捕鱼具);卫生巾生产设备;染色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滚珠轴承、滚珠丝杠”商品上的“NSK”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及呼叫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创作的表达形式,而非文字内容本身。被异议商标由规范印刷字体的文字“轴承NSK”构成,其文字本身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具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62846号“轴承NS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哈轴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哈尔滨哈轴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162846号“轴承NS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轴承NS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孵化器;动物剪毛机;起盐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9790号“NSK”、第3319369号“NSK”、第26007960号“NSK”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收网机(捕鱼具);卫生巾生产设备;染色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滚珠轴承、滚珠丝杠”商品上的“NSK”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及呼叫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创作的表达形式,而非文字内容本身。被异议商标由规范印刷字体的文字“轴承NSK”构成,其文字本身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具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62846号“轴承NS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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