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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07154号“本来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903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巫溪县渝达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巫溪县渝达酒业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四川酩创酒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607154号“本来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本来福”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922号、第3949933号“福”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果酒(含酒精)”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07154号“本来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巫溪县渝达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巫溪县渝达酒业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四川酩创酒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607154号“本来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本来福”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922号、第3949933号“福”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果酒(含酒精)”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07154号“本来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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