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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31027号“雅兰丝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34880号
2023-11-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0631027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简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捷凯创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40631027号“雅兰丝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雅兰”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具有极大知名度和美誉,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第14225216号“雅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48048号“雅兰家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809280A号“雅兰健康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第1098510号“雅兰AI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专用权,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地区的同行业竞争者,两者相距仅二十余公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雅兰”系列商标不可能不知晓,主观上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性,构成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申请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资料;
2、线上平台销售网页、参展照片、互联网宣传报道网页等资料;
3、申请人商标及产品所获荣誉等资料;
4、在先行政、司法裁定文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臆造的词语,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是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不存在恶意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并非恶意复制摹仿和抄袭其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被申请人线上销售店铺、消费者对于被申请人产品的评价;
2、被申请人网店销售数据、产品生产合同、销售订单和销售发票等;
3、产品照片和产品生产图;
4、产品的质检报告;
5、市场监督局抽查通知书及抽检合格报告;
6、被申请人的宣传公众号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在坚持前述无效宣告理由的基础上,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能佐证其主张。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行政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杨钦伟于2019年8月27日在第24类“织物;床罩;毛巾”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5月21日的第1744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0年4月6日。2021年5月20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予深圳市欧瑞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瑞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变更名义为中山市简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4类蚊帐、织物等商品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床罩;床垫遮盖物;床单(纺织品);蚊帐;睡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蚊帐;织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雅兰丝蒂”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比较,均含有“雅兰”文字,其文字组成相近,含义存在关联。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经过使用已形成明显区分。故争议商标在“织物;床罩;床垫遮盖物;床单(纺织品);蚊帐;睡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罩(宽大的);无纺布;纺织品挂毯;毛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蚊帐;织物”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在“织物;床罩;床垫遮盖物;床单(纺织品);蚊帐;睡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人关于宣告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无效的主张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认定他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遵循个案、按需认定原则。申请人“雅兰 AIRLAND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仅能作为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不能成为该商标被认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扩类保护的当然理由。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四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在除“织物;床罩;床垫遮盖物;床单(纺织品);蚊帐;睡袋”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织物;床罩;床垫遮盖物;床单(纺织品);蚊帐;睡袋”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简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捷凯创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40631027号“雅兰丝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雅兰”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具有极大知名度和美誉,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第14225216号“雅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48048号“雅兰家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809280A号“雅兰健康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第1098510号“雅兰AI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专用权,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地区的同行业竞争者,两者相距仅二十余公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雅兰”系列商标不可能不知晓,主观上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性,构成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申请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资料;
2、线上平台销售网页、参展照片、互联网宣传报道网页等资料;
3、申请人商标及产品所获荣誉等资料;
4、在先行政、司法裁定文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臆造的词语,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是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不存在恶意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并非恶意复制摹仿和抄袭其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被申请人线上销售店铺、消费者对于被申请人产品的评价;
2、被申请人网店销售数据、产品生产合同、销售订单和销售发票等;
3、产品照片和产品生产图;
4、产品的质检报告;
5、市场监督局抽查通知书及抽检合格报告;
6、被申请人的宣传公众号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在坚持前述无效宣告理由的基础上,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能佐证其主张。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行政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杨钦伟于2019年8月27日在第24类“织物;床罩;毛巾”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5月21日的第1744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0年4月6日。2021年5月20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予深圳市欧瑞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瑞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变更名义为中山市简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4类蚊帐、织物等商品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床罩;床垫遮盖物;床单(纺织品);蚊帐;睡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蚊帐;织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雅兰丝蒂”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比较,均含有“雅兰”文字,其文字组成相近,含义存在关联。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经过使用已形成明显区分。故争议商标在“织物;床罩;床垫遮盖物;床单(纺织品);蚊帐;睡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罩(宽大的);无纺布;纺织品挂毯;毛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蚊帐;织物”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在“织物;床罩;床垫遮盖物;床单(纺织品);蚊帐;睡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人关于宣告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无效的主张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认定他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遵循个案、按需认定原则。申请人“雅兰 AIRLAND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仅能作为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不能成为该商标被认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扩类保护的当然理由。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四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在除“织物;床罩;床垫遮盖物;床单(纺织品);蚊帐;睡袋”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织物;床罩;床垫遮盖物;床单(纺织品);蚊帐;睡袋”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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