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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38675号“东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684号
2025-04-03 00:00:00.0
异议人:江苏东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文城
异议人江苏东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文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38675号“东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戌”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010728号“东成”、第14373886号“东成DONGCHEN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充电器”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38675号“东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文城
异议人江苏东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文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38675号“东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戌”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010728号“东成”、第14373886号“东成DONGCHEN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充电器”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38675号“东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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