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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69627号“吉兔宝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3673号
2022-06-18 00:00:00.0
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刚
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4669627号“吉兔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兔宝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冶金黏合剂;鞋用黏合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494430号“德华兔宝宝”、第4189775号“兔宝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焊接用保护气体;硅藻土;消辣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兔宝宝”,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669627号“吉兔宝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刚
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4669627号“吉兔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兔宝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冶金黏合剂;鞋用黏合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494430号“德华兔宝宝”、第4189775号“兔宝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焊接用保护气体;硅藻土;消辣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兔宝宝”,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669627号“吉兔宝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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