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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896045号“舒世SHUSH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486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舒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代表人:四川舒世集团有限公司
共有人:舒世生态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舒世养生堂(个人独资)、舒世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舒氏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舒世集团有限公司、舒世生态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舒世养生堂(个人独资)、舒世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8期《商标公告》第77896045号“舒世SHUS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世SHUSH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打包带;弹力绑绳;阻燃布;运输和储存散装物用麻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345256号“舒氏”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家庭用塑料扎带;庭园用塑料扎带;纺织纤维制绳”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7类“绝缘胶布和绝缘带、绝缘胶带”商品上的第1926009号“舒氏”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896045号“舒世SHUSH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代表人:四川舒世集团有限公司
共有人:舒世生态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舒世养生堂(个人独资)、舒世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舒氏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舒世集团有限公司、舒世生态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舒世养生堂(个人独资)、舒世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8期《商标公告》第77896045号“舒世SHUS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世SHUSH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打包带;弹力绑绳;阻燃布;运输和储存散装物用麻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345256号“舒氏”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家庭用塑料扎带;庭园用塑料扎带;纺织纤维制绳”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7类“绝缘胶布和绝缘带、绝缘胶带”商品上的第1926009号“舒氏”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896045号“舒世SHUSH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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