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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803554号“mamiaeE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0606号
2018-09-07 00:00:00.0
申请人:株式会社妈咪爱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03554号“mamiae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86128号“Eco bran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03554号“mamiae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86128号“Eco bran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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