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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82957号“XZHITG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629号
2025-03-19 00:00:00.0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任丘市鑫之腾焊割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任丘市鑫之腾焊割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82957号“XZHIT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ZHITG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户外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22688号“X”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若并存使用应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运动鞋”商品上的“X”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整体外观亦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2957号“XZHITG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任丘市鑫之腾焊割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任丘市鑫之腾焊割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82957号“XZHIT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ZHITG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户外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22688号“X”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若并存使用应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运动鞋”商品上的“X”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整体外观亦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2957号“XZHITG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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