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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27772号“良杺阿玛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687号
2024-10-17 00:00:00.0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亮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027772号“良杺阿玛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良杺阿玛妮”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833727号“阿玛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子;帽子”。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834310号“ARMANI DOLC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48787831号“阿玛尼”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鱼子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鱼(非活);腌制蔬菜;泡菜;白菜干;酱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所含文字“阿玛妮”与引证商标“阿玛尼”的读音相同,文字组合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血肠”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因而未构成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的“阿玛尼”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阿玛妮”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27772号“良杺阿玛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亮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027772号“良杺阿玛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良杺阿玛妮”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833727号“阿玛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子;帽子”。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834310号“ARMANI DOLC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48787831号“阿玛尼”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鱼子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鱼(非活);腌制蔬菜;泡菜;白菜干;酱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所含文字“阿玛妮”与引证商标“阿玛尼”的读音相同,文字组合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血肠”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因而未构成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的“阿玛尼”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阿玛妮”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27772号“良杺阿玛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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