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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30454号“小葵花亲子奶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005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翠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930454号“小葵花亲子奶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葵花亲子奶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冰淇淋;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2891046号“葵花康宝”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087375号、第45651588号“葵花康宝”商标,第12891052号“小葵花妈妈”商标、第17778845号“葵花护”商标、第28802908号“葵花固基”商标、第66992921号“小葵花康宝”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茶;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是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相应知名度从而导致消费者因之混淆误认,因此对于异议人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复制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30454号“小葵花亲子奶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翠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930454号“小葵花亲子奶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葵花亲子奶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冰淇淋;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2891046号“葵花康宝”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087375号、第45651588号“葵花康宝”商标,第12891052号“小葵花妈妈”商标、第17778845号“葵花护”商标、第28802908号“葵花固基”商标、第66992921号“小葵花康宝”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茶;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是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相应知名度从而导致消费者因之混淆误认,因此对于异议人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复制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30454号“小葵花亲子奶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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