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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662562号“老街五零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205号
2023-08-16 00:00:00.0
异议人:甘肃金城五零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兰州民丰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甘肃金城五零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兰州民丰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6662562号“老街五零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街五零四”指定使用于第30类“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凝结剂;调味品;牛奶冰棒;冰淇淋;食用冰;冰棍;冰糕;水果冰淇淋;蛋筒冰淇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704234号、第36652783号“金城五零四”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冰淇淋;米糕;调味品”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662562号“老街五零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兰州民丰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甘肃金城五零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兰州民丰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6662562号“老街五零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街五零四”指定使用于第30类“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凝结剂;调味品;牛奶冰棒;冰淇淋;食用冰;冰棍;冰糕;水果冰淇淋;蛋筒冰淇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704234号、第36652783号“金城五零四”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冰淇淋;米糕;调味品”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662562号“老街五零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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