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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00580号“AOCLHK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951号
2025-05-19 00:00:00.0
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蔡美芳
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美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100580号“AOCLHK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OCLHKG”指定使用于第9类“显示器;平板电脑”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88946号、第22282708号“AOC”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白板;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AOC”,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00580号“AOCLHK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蔡美芳
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美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100580号“AOCLHK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OCLHKG”指定使用于第9类“显示器;平板电脑”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88946号、第22282708号“AOC”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白板;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AOC”,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00580号“AOCLHK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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