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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19589号“贤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993号
2024-11-15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俊彪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俊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19589号“贤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贤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板岩粉;砂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2号“龙”、第40988019号“龙牌”、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42691649号“经典龙”、第14005181号“顶级龙”、第11576601号“精品龙”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石粉;石膏板;建筑用木材;砂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轻钢龙骨”商品上的“龙牌及图”“龙牌”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19589号“贤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俊彪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俊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19589号“贤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贤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板岩粉;砂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2号“龙”、第40988019号“龙牌”、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42691649号“经典龙”、第14005181号“顶级龙”、第11576601号“精品龙”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石粉;石膏板;建筑用木材;砂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轻钢龙骨”商品上的“龙牌及图”“龙牌”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19589号“贤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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