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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91912号“冠军大理石磁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25549号
2024-08-26 00:00:00.0
申请人:海鸥冠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山集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阜陶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对第50591912号“冠军大理石磁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61646号“冠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69012号“冠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05568号“冠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70453号“冠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6719号“CHAMP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69013号“CHAMP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五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
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和其他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海鸥冠军企业介绍;2、冠军建材(安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企业信息;3、《关于认定“冠军”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4、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293件驰名商标列表;5、相关协议、合同及发票;6、申请人获得的各项认证和荣誉;7、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大理石;建筑石料”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
3、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0年1月15日经商标驰字[2010]第106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的第661646号“冠軍”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一)在第19类“瓷砖、建筑石料”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经查,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9件商标,主要集中在第19类商品上,除两件“冠军大理石磁砖”商标外,还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如“RMTC罗马磁砖生态砖”、“RMTC罗马陶瓷”、“现代磁砖”、“罗马磁砖生态砖”、“XANDAI”等商标,多数商标已被驳回。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以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获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冠军”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冠軍”或“CHAMPION”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瓷砖;大理石;建筑石料”等商品在原材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冠軍”商标在第19类“瓷砖、建筑石料”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另,鉴于引证商标一、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引证商标一、三我局仍应进行评述。
二、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商标与商号权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五、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4项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9件商标,主要集中在第19类商品上,除两件“冠军大理石磁砖”商标外,还有多件与他人在建材行业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如“RMTC罗马磁砖生态砖”、“RMTC罗马陶瓷”、“现代磁砖”、“罗马磁砖生态砖”、“XANDAI”等商标,多数商标已被驳回。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作为一家建材公司,其名下多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建材行业知名商标近似,可见其注册行为难谓善意。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昆山集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阜陶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对第50591912号“冠军大理石磁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61646号“冠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69012号“冠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05568号“冠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70453号“冠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6719号“CHAMP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69013号“CHAMP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五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
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和其他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海鸥冠军企业介绍;2、冠军建材(安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企业信息;3、《关于认定“冠军”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4、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293件驰名商标列表;5、相关协议、合同及发票;6、申请人获得的各项认证和荣誉;7、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大理石;建筑石料”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
3、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0年1月15日经商标驰字[2010]第106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的第661646号“冠軍”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一)在第19类“瓷砖、建筑石料”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经查,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9件商标,主要集中在第19类商品上,除两件“冠军大理石磁砖”商标外,还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如“RMTC罗马磁砖生态砖”、“RMTC罗马陶瓷”、“现代磁砖”、“罗马磁砖生态砖”、“XANDAI”等商标,多数商标已被驳回。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以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获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冠军”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冠軍”或“CHAMPION”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瓷砖;大理石;建筑石料”等商品在原材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冠軍”商标在第19类“瓷砖、建筑石料”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另,鉴于引证商标一、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引证商标一、三我局仍应进行评述。
二、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商标与商号权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五、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4项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9件商标,主要集中在第19类商品上,除两件“冠军大理石磁砖”商标外,还有多件与他人在建材行业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如“RMTC罗马磁砖生态砖”、“RMTC罗马陶瓷”、“现代磁砖”、“罗马磁砖生态砖”、“XANDAI”等商标,多数商标已被驳回。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作为一家建材公司,其名下多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建材行业知名商标近似,可见其注册行为难谓善意。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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