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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94770号“老友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42651号
2022-04-28 00:00:00.0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94770号“老友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分别对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3520132号“老友季”商标、第21158439号“老友记”商标、第15074583号“老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对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9484271号“老友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提起异议申请,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0878376号“老友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四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均差别显著,其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三、“老友记”品牌、商标在中国相关市场上具有很高知名度,在中国消费者心中与申请人及其企业集团建立了唯一的指代对应关系;且引证商标一、二与引证商标四可以共存于类似商品群组上,基于上述事实,申请商标也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同时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综上,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科百度对《老友记》的介绍、申请人官网关于《老友记》的介绍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均被依法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正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尚未作出决定,现应视为指定使用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动物用护肤药品;灭蝇剂;农业用杀菌剂;卫生巾;无菌棉;宠物尿布;牙科用复合材料”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初审公告日为2021年04月06日。
经合议组合议,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2020年10月10日,故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审理,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画家用画架;绘画支架;绘画板;艺术家用水彩颜料碟;蜡纸模板;模板(文具);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粉笔;彩色粉笔(蜡笔);数学教具;建筑模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及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文字构成、识读发音、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上述商标在整体上未构成明显的差异,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餐巾;纸巾;影集;剪贴集;绘画便笺簿;便笺本;笔记本;卡片;信封(文具);明信片;印刷品;写字纸;贺卡;日历;通知卡片(文具);音乐贺卡;非游戏用集换式卡片;贴纸(文具);海报;印刷出版物;漫画书;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图画;照片(印制的);包装纸;包装用塑料膜;文具;学校用品(文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及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连环漫画书;印刷品;图画;包装纸;卫生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画家用画架;绘画支架;绘画板;艺术家用水彩颜料碟;蜡纸模板;模板(文具);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粉笔;彩色粉笔(蜡笔);数学教具;建筑模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94770号“老友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分别对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3520132号“老友季”商标、第21158439号“老友记”商标、第15074583号“老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对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9484271号“老友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提起异议申请,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0878376号“老友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四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均差别显著,其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三、“老友记”品牌、商标在中国相关市场上具有很高知名度,在中国消费者心中与申请人及其企业集团建立了唯一的指代对应关系;且引证商标一、二与引证商标四可以共存于类似商品群组上,基于上述事实,申请商标也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同时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综上,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科百度对《老友记》的介绍、申请人官网关于《老友记》的介绍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均被依法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正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尚未作出决定,现应视为指定使用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动物用护肤药品;灭蝇剂;农业用杀菌剂;卫生巾;无菌棉;宠物尿布;牙科用复合材料”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初审公告日为2021年04月06日。
经合议组合议,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2020年10月10日,故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审理,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画家用画架;绘画支架;绘画板;艺术家用水彩颜料碟;蜡纸模板;模板(文具);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粉笔;彩色粉笔(蜡笔);数学教具;建筑模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及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文字构成、识读发音、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上述商标在整体上未构成明显的差异,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餐巾;纸巾;影集;剪贴集;绘画便笺簿;便笺本;笔记本;卡片;信封(文具);明信片;印刷品;写字纸;贺卡;日历;通知卡片(文具);音乐贺卡;非游戏用集换式卡片;贴纸(文具);海报;印刷出版物;漫画书;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图画;照片(印制的);包装纸;包装用塑料膜;文具;学校用品(文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及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连环漫画书;印刷品;图画;包装纸;卫生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画家用画架;绘画支架;绘画板;艺术家用水彩颜料碟;蜡纸模板;模板(文具);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粉笔;彩色粉笔(蜡笔);数学教具;建筑模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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