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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44918号“娅薇敏YAWEIM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2409号
2025-04-10 00:00:00.0
申请人:汕头市映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现代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敏敏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5日对第74044918号“娅薇敏YAWEIM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7638574号“娅薇YAWEI”商标、第37799631号“娅薇YAWEI”商标、第57031003号“娅薇YA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区域,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被申请人理应知晓,仍对争议商标注册,具有主观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视频截图;
2.网店截图;
3.相关宣传材料;
4.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申请注册,2024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中文部分“娅薇”,且外文部分均包含“YAWEI”,仅有大小写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衣服吊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衣服吊带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现代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敏敏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5日对第74044918号“娅薇敏YAWEIM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7638574号“娅薇YAWEI”商标、第37799631号“娅薇YAWEI”商标、第57031003号“娅薇YA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区域,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被申请人理应知晓,仍对争议商标注册,具有主观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视频截图;
2.网店截图;
3.相关宣传材料;
4.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申请注册,2024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中文部分“娅薇”,且外文部分均包含“YAWEI”,仅有大小写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衣服吊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衣服吊带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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