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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26835号“普瑞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41794号
2022-01-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6026835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王店享家电器厂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31日对第36026835号“普瑞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雀巢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公司。雀巢公司及其品牌在中国和世界各国已具有很高声誉。2、申请人“普瑞纳”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3、被申请人在第11类上申请注册大量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品牌、在先商号等完全相同的商标,如申请注册有“米家·智装”、“金欧米”、“Baluxne拜勒尼”等涉及抄袭、摹仿第三人的“米家”、“金欧米”、“拜勒尼BALUXNE”等商标,明显超出被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情形。4、“普瑞纳”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极强显著性的宠物食品品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第622026、4808410号“普瑞纳”商标,第4932739号“普瑞纳 至爱宠物,至情呵护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成为“宠物食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上述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抄袭,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5、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雀巢大中华区公司宣传册;
2、申请人知名度证据;
3、从农标普瑞纳中国官方网站上下载的普瑞纳(PURINA)发展历史的材料及在中国发展情况材料;
4、介绍“PURINA/普瑞纳”历史的宣传册;
5、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6、普瑞纳系列商标的许可使用材料;
7、申请人经营销售、媒体报道、广告宣传、参加展会等商标使用证据;
8、在先案件裁定书;
9、国家图书馆关于雀巢公司“普瑞纳”商标的检索报告;
10、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11、爱企查中的嘉吉饲料(嘉兴)有限公司(“农标普瑞纳(嘉兴)饲料有限公司”(曾用名))的企业信息页面;
1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王店享家电器厂于2019年1月18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日光灯管、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沐浴用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自动浇水装置、浴霸、饮水机、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食品、动物饲料(包括非医用饲料添加剂及催肥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1件商标,其中包括有与小米旗下智能家庭品牌“米家”高度近似的“米家·智装”商标、与世界著名打火机品牌“Colibri科利布瑞”高度近似的“科利布瑞”商标、与国际高端厨卫品牌“普乐美Primy”高度近似的“普美乐”商标、与国内最具规模的原木楼梯和原木门及墙板制造型企业之一“浙江欧雅纳特木业有限公司”字号相同的“欧雅纳特”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称争议商标复制、抄袭其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在影响力范围、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等方面尚不足以证明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普瑞纳”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其次,据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与小米旗下智能家庭品牌“米家”高度近似的“米家·智装”商标、与世界著名打火机品牌“Colibri科利布瑞”高度近似的“科利布瑞”商标、与国际高端厨卫品牌“普乐美Primy”高度近似的“普美乐”商标、与国内最具规模的原木楼梯和原木门及墙板制造型企业之一“浙江欧雅纳特木业有限公司”字号相同的“欧雅纳特”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因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抄袭复制他人在先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王店享家电器厂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31日对第36026835号“普瑞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雀巢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公司。雀巢公司及其品牌在中国和世界各国已具有很高声誉。2、申请人“普瑞纳”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3、被申请人在第11类上申请注册大量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品牌、在先商号等完全相同的商标,如申请注册有“米家·智装”、“金欧米”、“Baluxne拜勒尼”等涉及抄袭、摹仿第三人的“米家”、“金欧米”、“拜勒尼BALUXNE”等商标,明显超出被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情形。4、“普瑞纳”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极强显著性的宠物食品品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第622026、4808410号“普瑞纳”商标,第4932739号“普瑞纳 至爱宠物,至情呵护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成为“宠物食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上述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抄袭,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5、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雀巢大中华区公司宣传册;
2、申请人知名度证据;
3、从农标普瑞纳中国官方网站上下载的普瑞纳(PURINA)发展历史的材料及在中国发展情况材料;
4、介绍“PURINA/普瑞纳”历史的宣传册;
5、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6、普瑞纳系列商标的许可使用材料;
7、申请人经营销售、媒体报道、广告宣传、参加展会等商标使用证据;
8、在先案件裁定书;
9、国家图书馆关于雀巢公司“普瑞纳”商标的检索报告;
10、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11、爱企查中的嘉吉饲料(嘉兴)有限公司(“农标普瑞纳(嘉兴)饲料有限公司”(曾用名))的企业信息页面;
1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王店享家电器厂于2019年1月18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日光灯管、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沐浴用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自动浇水装置、浴霸、饮水机、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食品、动物饲料(包括非医用饲料添加剂及催肥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1件商标,其中包括有与小米旗下智能家庭品牌“米家”高度近似的“米家·智装”商标、与世界著名打火机品牌“Colibri科利布瑞”高度近似的“科利布瑞”商标、与国际高端厨卫品牌“普乐美Primy”高度近似的“普美乐”商标、与国内最具规模的原木楼梯和原木门及墙板制造型企业之一“浙江欧雅纳特木业有限公司”字号相同的“欧雅纳特”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称争议商标复制、抄袭其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在影响力范围、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等方面尚不足以证明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普瑞纳”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其次,据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与小米旗下智能家庭品牌“米家”高度近似的“米家·智装”商标、与世界著名打火机品牌“Colibri科利布瑞”高度近似的“科利布瑞”商标、与国际高端厨卫品牌“普乐美Primy”高度近似的“普美乐”商标、与国内最具规模的原木楼梯和原木门及墙板制造型企业之一“浙江欧雅纳特木业有限公司”字号相同的“欧雅纳特”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因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抄袭复制他人在先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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