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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26906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50902号
2023-05-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1026906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徐锡琴
委托代理人: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41026906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2022年6月10日,唐山打人事件爆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名施暴者身穿印有争议商标图案的衣服,随后,社会公众对争议商标图案予以激烈的抵制,并形成了普遍的认知,认为争议商标图案代表了黑恶势力,并将带有争议商标图案的服装认定为黑社会工作服。在该事件的影响下,社会公众对争议商标图案形成了负面评价,其已经形成了暴力、黑恶势力的代表。2022年6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一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吴亦凡同样喜欢穿着争议商标图案的服装。显然,争议商标图案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已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中的鹰图形与纳粹徽章、标识高度近似,严重损害世界人民的感情,属于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标识。被申请人在欧盟注册的鹰图形商标已在2020年被欧盟知识产权局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使用和宣传中故意增加暴力、色情、低俗因素,已经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英文“BOY LONDON”及鹰图形的组合,与纳粹标识万字符不存在任何关联,而纳粹鹰脱离万字符只是一个普通的老鹰图形,故争议商标本身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且在先裁定中已认定被申请人的鹰图形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争议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被申请人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更加证明被申请人的鹰图形本身与纳粹毫无关联。同时,被申请人的欧盟鹰图形商标仍然有效。申请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使用和宣传中故意增加暴力、色情、低俗元素,被申请人也并未添加任何暴力、色情、低俗元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人混淆视听,将施暴者的行为错误嫁接在商标、品牌上,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社会公众普遍对争议商标产生了负面评价,完全是在臆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其他含相同鹰图形的商标被恶意提出无效宣告仍维持注册的裁定书;
2、对被申请人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申请主体相关恶意证明;
3、纳粹党及纳粹万字符百度百科介绍;
4、包含老虎、星星、骷髅头等公共资源的全球恐怖组织标识列举;
5、在先核准的类似标识;
6、以鹰图形为标识的知名服装品牌介绍;
7、在百度以“BOY LONDON”或“BOY”为关键词搜索的结果;
8、被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的证明;
9、欧盟已注册的鹰图形部分列举;
10、被申请人“鹰图形”版权证书;
11、被申请人欧盟商标档案;
12、BOY品牌相关宣传报道;
13、有关网友及媒体在唐山事件中理性发声的网络报道;
14、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被授权方纳税证明;
15、百度百科及360百科关于BOY品牌的介绍;
16、众多世界级的巨星穿着BOY系列商标品牌服饰;
17、英国相关单位致函公证书及翻译件;
18、被申请人“BOY”品牌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41026906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2022年6月10日,唐山打人事件爆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名施暴者身穿印有争议商标图案的衣服,随后,社会公众对争议商标图案予以激烈的抵制,并形成了普遍的认知,认为争议商标图案代表了黑恶势力,并将带有争议商标图案的服装认定为黑社会工作服。在该事件的影响下,社会公众对争议商标图案形成了负面评价,其已经形成了暴力、黑恶势力的代表。2022年6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一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吴亦凡同样喜欢穿着争议商标图案的服装。显然,争议商标图案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已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中的鹰图形与纳粹徽章、标识高度近似,严重损害世界人民的感情,属于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标识。被申请人在欧盟注册的鹰图形商标已在2020年被欧盟知识产权局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使用和宣传中故意增加暴力、色情、低俗因素,已经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英文“BOY LONDON”及鹰图形的组合,与纳粹标识万字符不存在任何关联,而纳粹鹰脱离万字符只是一个普通的老鹰图形,故争议商标本身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且在先裁定中已认定被申请人的鹰图形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争议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被申请人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更加证明被申请人的鹰图形本身与纳粹毫无关联。同时,被申请人的欧盟鹰图形商标仍然有效。申请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使用和宣传中故意增加暴力、色情、低俗元素,被申请人也并未添加任何暴力、色情、低俗元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人混淆视听,将施暴者的行为错误嫁接在商标、品牌上,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社会公众普遍对争议商标产生了负面评价,完全是在臆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其他含相同鹰图形的商标被恶意提出无效宣告仍维持注册的裁定书;
2、对被申请人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申请主体相关恶意证明;
3、纳粹党及纳粹万字符百度百科介绍;
4、包含老虎、星星、骷髅头等公共资源的全球恐怖组织标识列举;
5、在先核准的类似标识;
6、以鹰图形为标识的知名服装品牌介绍;
7、在百度以“BOY LONDON”或“BOY”为关键词搜索的结果;
8、被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的证明;
9、欧盟已注册的鹰图形部分列举;
10、被申请人“鹰图形”版权证书;
11、被申请人欧盟商标档案;
12、BOY品牌相关宣传报道;
13、有关网友及媒体在唐山事件中理性发声的网络报道;
14、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被授权方纳税证明;
15、百度百科及360百科关于BOY品牌的介绍;
16、众多世界级的巨星穿着BOY系列商标品牌服饰;
17、英国相关单位致函公证书及翻译件;
18、被申请人“BOY”品牌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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