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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95964号“UCINE L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9597号
2025-02-25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95964号“ucine l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09240号商标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14366号、第26136954号、第4107374号、第39410614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95964号“ucine l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09240号商标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14366号、第26136954号、第4107374号、第39410614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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