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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700512号“印象崂山YIN XIANG LAO SH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876号
2024-11-25 00:00:00.0
异议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龙正饮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龙正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58700512号“印象崂山YIN XIANG LAO SH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印象崂山YIN XIANG LAO SH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制饮料用糖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1702号“崂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汽水;果味露;矿泉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矿泉水”商品上的第5409948号“崂山”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文字“崂山”,与异议人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准予其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00512号“印象崂山YIN XIANG LAO SH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龙正饮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龙正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58700512号“印象崂山YIN XIANG LAO SH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印象崂山YIN XIANG LAO SH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制饮料用糖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1702号“崂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汽水;果味露;矿泉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矿泉水”商品上的第5409948号“崂山”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文字“崂山”,与异议人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准予其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00512号“印象崂山YIN XIANG LAO SH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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