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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63227号“MOISENK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249号
2024-10-24 00:00:00.0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锦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锦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63227号“MOISEN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ISENK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羊毛毯;休闲毯;无机纤维混纺织物;以棉为主的混纺织物;以羊毛为主的混纺织物;装饰用枕套;布;印花丝织品;印花棉布”。异议人引证的第70565923号、第66936897号“MONALISA”,第69423599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现已无效,上述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991949号“MONALIS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浴罩;纺织品制壁挂;浴巾”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虽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在文字和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63227号“MOISENK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锦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锦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63227号“MOISEN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ISENK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羊毛毯;休闲毯;无机纤维混纺织物;以棉为主的混纺织物;以羊毛为主的混纺织物;装饰用枕套;布;印花丝织品;印花棉布”。异议人引证的第70565923号、第66936897号“MONALISA”,第69423599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现已无效,上述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991949号“MONALIS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浴罩;纺织品制壁挂;浴巾”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虽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在文字和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63227号“MOISENK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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