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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561642号“幸美咖 LUCKY MIK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56713号
2024-12-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6561642 |
申请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晓冰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2日对第66561642号“幸美咖 LUCKY MIK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25861923号“幸运咖LUCKYC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94553号“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249382号“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831526号“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966237号“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247794号“幸运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981389号“幸运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654212号“幸运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7469309号“幸运咖 爱她就带她吃雪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0378980号“幸运咖 好咖啡本该日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0390797号“幸运咖 天冷就喝热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没有真实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注册与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同时具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关联关系人基本注册信息查询;2、在先行政裁定书;3、申请人及“幸运咖”品牌行业排名、门店数量及获得的部分荣誉;4、相关媒体报道;5、加盟合同、广告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6、广告宣传图片;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并于2023年12月21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定向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近40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第66340445号“厨王嫂CHUWANGSAO及图”、第66551936号“裕美客YUMEIKE”、第66566152号“梦啡岛MENGFEIDAO及图”、第66624705号“汪汪教主WANGWANGJIAOZHU”、第66629696号“甄大厨ZHENDACHU”、第66637433号“车力虎CHELIHU及图”等多件商标,且部分商标在商标网站上进行售卖。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幸美咖”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显著认读文字“幸运咖”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定向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厨王嫂CHUWANGSAO及图”、 “裕美客YUMEIKE”、 “梦啡岛MENGFEIDAO及图”、 “汪汪教主WANGWANGJIAOZHU”、 “甄大厨ZHENDACHU”、 “车力虎CHELIHU及图”等多件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未能对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且根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可知,被申请人还将部分商标在网站上进行售卖,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因此,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正当理由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的理由及证据,故我局对上述主张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晓冰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2日对第66561642号“幸美咖 LUCKY MIK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25861923号“幸运咖LUCKYC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94553号“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249382号“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831526号“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966237号“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247794号“幸运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981389号“幸运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654212号“幸运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7469309号“幸运咖 爱她就带她吃雪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0378980号“幸运咖 好咖啡本该日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0390797号“幸运咖 天冷就喝热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没有真实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注册与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同时具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关联关系人基本注册信息查询;2、在先行政裁定书;3、申请人及“幸运咖”品牌行业排名、门店数量及获得的部分荣誉;4、相关媒体报道;5、加盟合同、广告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6、广告宣传图片;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并于2023年12月21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定向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近40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第66340445号“厨王嫂CHUWANGSAO及图”、第66551936号“裕美客YUMEIKE”、第66566152号“梦啡岛MENGFEIDAO及图”、第66624705号“汪汪教主WANGWANGJIAOZHU”、第66629696号“甄大厨ZHENDACHU”、第66637433号“车力虎CHELIHU及图”等多件商标,且部分商标在商标网站上进行售卖。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幸美咖”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显著认读文字“幸运咖”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定向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厨王嫂CHUWANGSAO及图”、 “裕美客YUMEIKE”、 “梦啡岛MENGFEIDAO及图”、 “汪汪教主WANGWANGJIAOZHU”、 “甄大厨ZHENDACHU”、 “车力虎CHELIHU及图”等多件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未能对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且根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可知,被申请人还将部分商标在网站上进行售卖,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因此,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正当理由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的理由及证据,故我局对上述主张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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