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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62724号“乐融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934号
2020-06-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0762724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远翥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乐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62724号“乐融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364号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乐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金融咨询、金融服务、金融贷款、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张远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金融咨询、金融服务、金融贷款、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通过相关行业调查了解,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并未在金融咨询、金融服务、金融贷款、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应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优盘形式):
1、百度推广合同及发票、抵押贷款合同、咨询服务发票;
2、公司照片、公众号及名片;
3、官网截图、车卡广告。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杭州乐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咨询、金融服务、金融贷款、古玩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11月26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服务为:金融咨询、金融服务、金融贷款、不动产管理、经纪。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抵押贷款合同、咨询服务发票等复审商标用于服务交易文书中的使用证据,结合证据2、3中官网截图、公众号截图及照片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金融咨询、金融服务、金融贷款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应予维持。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融咨询、金融服务、金融贷款服务上予以维持,在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乐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62724号“乐融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364号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乐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金融咨询、金融服务、金融贷款、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张远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金融咨询、金融服务、金融贷款、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通过相关行业调查了解,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并未在金融咨询、金融服务、金融贷款、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应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优盘形式):
1、百度推广合同及发票、抵押贷款合同、咨询服务发票;
2、公司照片、公众号及名片;
3、官网截图、车卡广告。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杭州乐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咨询、金融服务、金融贷款、古玩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11月26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服务为:金融咨询、金融服务、金融贷款、不动产管理、经纪。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抵押贷款合同、咨询服务发票等复审商标用于服务交易文书中的使用证据,结合证据2、3中官网截图、公众号截图及照片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金融咨询、金融服务、金融贷款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应予维持。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融咨询、金融服务、金融贷款服务上予以维持,在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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