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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77789号“徐记牛滋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516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杨涛
异议人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对被异议人杨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77789号“徐记牛滋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徐记牛滋味”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餐馆;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日式料理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5914号“徐记及图”商标,第4364152号“徐记”等商标核定使用于原42类“备办宴席;提供食宿旅馆”、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徐记”,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77789号“徐记牛滋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杨涛
异议人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对被异议人杨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77789号“徐记牛滋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徐记牛滋味”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餐馆;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日式料理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5914号“徐记及图”商标,第4364152号“徐记”等商标核定使用于原42类“备办宴席;提供食宿旅馆”、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徐记”,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77789号“徐记牛滋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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