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5111724号“SHGJ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997号
2025-03-06 00:00:00.0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11724号“SHGJ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GJ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果酒;清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50009号“贵”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利口酒);酒(饮料);蒸馏酒精饮料”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50010号“贵”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利口酒);酒(饮料);蒸馏酒精饮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1724号“SHGJ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11724号“SHGJ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GJ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果酒;清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50009号“贵”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利口酒);酒(饮料);蒸馏酒精饮料”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50010号“贵”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利口酒);酒(饮料);蒸馏酒精饮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1724号“SHGJ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