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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0996号“宋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55348号
2019-07-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960996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宋记四川火锅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琴
申请人因第1960996号“宋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075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5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于指定期间内正常合法使用,并未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上海环球港及七宝万科广场房屋租赁合同;
2.大众点评网的点评截图及相关图片;
3.相关媒体报道;
4.相关发票及营业执照;
5.其他租赁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1月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上海环球港及七宝万科广场房屋租赁合同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及指定使用的餐饮服务,且有证据2大众点评网的点评截图及相关图片、证据3媒体报道可以佐证证据1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服务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饭店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服务与备办宴席、餐厅、餐馆、自助餐厅、快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酒吧、茶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琴
申请人因第1960996号“宋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075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5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于指定期间内正常合法使用,并未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上海环球港及七宝万科广场房屋租赁合同;
2.大众点评网的点评截图及相关图片;
3.相关媒体报道;
4.相关发票及营业执照;
5.其他租赁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1月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上海环球港及七宝万科广场房屋租赁合同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及指定使用的餐饮服务,且有证据2大众点评网的点评截图及相关图片、证据3媒体报道可以佐证证据1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服务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饭店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服务与备办宴席、餐厅、餐馆、自助餐厅、快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酒吧、茶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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