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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32919号“MERZ LIFECA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3043号
2025-04-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5432919 |
申请人: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原申请人:梅尔茨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32919号“MERZ LIFECA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经核准,原申请人将申请商标转让予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卫生消毒剂;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空气除臭剂;失禁用尿布;卫生巾;卫生内裤;卫生棉条;医用敷料;消毒湿巾;婴儿尿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40875号“LIFE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548470号“LIFE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623826号“LIFE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603380号“LIFE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945453号“MERZ LIVE BETTER,FEEL BETTER,LOOK BE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945452号“MERZ LIVE BETTER,FEEL BETTER,LOOK BE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945458号“MERZ LIVE BETTER,FEEL BETTER,LOOK BE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945459号“MERZ LIVE BETTER,FEEL BETTER,LOOK BE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320836号“ME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320835号“ME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350765号“LIFE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951898号“百岁健LIFE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206327号“LIFE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307766号“ME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1172647号“颜抚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880176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8221651号“华氏HUA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7129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21653533号“HANU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87985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5233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转让予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转让后名义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十四的注册人属于同一主体,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此外,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股东大会决议、撤三申请书首页、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隐形眼镜清洁剂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用眼罩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洗衣液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4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十八核定使用的补药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6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十九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二十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二十一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卫生消毒剂;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空气除臭剂;失禁用尿布;卫生巾;卫生内裤;卫生棉条;医用敷料;消毒湿巾;婴儿尿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抗菌洗手液;医用药物;抗菌剂;医用草本疗法制剂;药草;医用洗浴制剂;医用营养制剂;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十一至十三、十五、十七至二十一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四、十一至十三、十五、十七至二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可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已转让予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转让后的名义和地址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十、十四权利人名义和地址一致,上述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抗菌洗手液;医用药物;抗菌剂;医用草本疗法制剂;药草;医用洗浴制剂;医用营养制剂;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消毒剂;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空气除臭剂;失禁用尿布;卫生巾;卫生内裤;卫生棉条;医用敷料;消毒湿巾;婴儿尿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32919号“MERZ LIFECA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经核准,原申请人将申请商标转让予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卫生消毒剂;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空气除臭剂;失禁用尿布;卫生巾;卫生内裤;卫生棉条;医用敷料;消毒湿巾;婴儿尿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40875号“LIFE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548470号“LIFE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623826号“LIFE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603380号“LIFE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945453号“MERZ LIVE BETTER,FEEL BETTER,LOOK BE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945452号“MERZ LIVE BETTER,FEEL BETTER,LOOK BE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945458号“MERZ LIVE BETTER,FEEL BETTER,LOOK BE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945459号“MERZ LIVE BETTER,FEEL BETTER,LOOK BE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320836号“ME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320835号“ME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350765号“LIFE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951898号“百岁健LIFE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206327号“LIFE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307766号“ME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1172647号“颜抚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880176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8221651号“华氏HUA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7129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21653533号“HANU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87985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5233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转让予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转让后名义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十四的注册人属于同一主体,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此外,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股东大会决议、撤三申请书首页、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隐形眼镜清洁剂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用眼罩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洗衣液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4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十八核定使用的补药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6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十九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二十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二十一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卫生消毒剂;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空气除臭剂;失禁用尿布;卫生巾;卫生内裤;卫生棉条;医用敷料;消毒湿巾;婴儿尿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抗菌洗手液;医用药物;抗菌剂;医用草本疗法制剂;药草;医用洗浴制剂;医用营养制剂;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十一至十三、十五、十七至二十一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四、十一至十三、十五、十七至二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可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已转让予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转让后的名义和地址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十、十四权利人名义和地址一致,上述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抗菌洗手液;医用药物;抗菌剂;医用草本疗法制剂;药草;医用洗浴制剂;医用营养制剂;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消毒剂;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空气除臭剂;失禁用尿布;卫生巾;卫生内裤;卫生棉条;医用敷料;消毒湿巾;婴儿尿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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