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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70901号“福源雅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323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兰朝权
异议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兰朝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470901号“福源雅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源雅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寿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25216号“雅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被子;床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床垫”商品上的“雅兰AIRLAND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70901号“福源雅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兰朝权
异议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兰朝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470901号“福源雅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源雅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寿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25216号“雅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被子;床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床垫”商品上的“雅兰AIRLAND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70901号“福源雅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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