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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31273号“玉润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7866号
2020-02-28 00:00:00.0
异议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玉润泉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玉润泉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831273号“玉润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润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烈酒(饮料);含水果酒精饮料;伏特加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白酒;食用酒精;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5352号“玉泉”、第105075号“玉泉牌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酒(饮料);食用酒精”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知名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淡化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致使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31273号“玉润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玉润泉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玉润泉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831273号“玉润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润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烈酒(饮料);含水果酒精饮料;伏特加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白酒;食用酒精;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5352号“玉泉”、第105075号“玉泉牌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酒(饮料);食用酒精”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知名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淡化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致使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31273号“玉润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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