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1182067号“雅黛兰蔻ETDER LAN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4729号
2021-06-10 00:00:00.0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雅黛兰蔻(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雅黛兰蔻(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31182067号“雅黛兰蔻ETDER LAN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黛兰蔻ETDER LANC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皮革洗涤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第76096号“LANCOM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花露水;洗澡用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除本案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82067号“雅黛兰蔻ETDER LAN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雅黛兰蔻(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雅黛兰蔻(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31182067号“雅黛兰蔻ETDER LAN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黛兰蔻ETDER LANC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皮革洗涤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第76096号“LANCOM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花露水;洗澡用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除本案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82067号“雅黛兰蔻ETDER LAN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