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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25112号“九田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37897号
2023-03-27 00:00:00.0
异议人: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秦宝伟
委托代理人:冠君知识产权运营(辽宁)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秦宝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725112号“九田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田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602085号“九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0457号“九天牛”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928050号“九田家”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25112号“九田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秦宝伟
委托代理人:冠君知识产权运营(辽宁)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秦宝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725112号“九田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田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602085号“九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0457号“九天牛”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928050号“九田家”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25112号“九田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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