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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42830号“小茶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0410号
2018-06-13 00:00:00.0
申请人:云南久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麒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42830号“小茶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07650号“茶事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77693号“一品茶事YI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09576号“茶事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经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予初步审定。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茶事”,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冰茶、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云南麒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42830号“小茶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07650号“茶事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77693号“一品茶事YI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09576号“茶事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经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予初步审定。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茶事”,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冰茶、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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