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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52726号“文一海WENYIHA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520号
2025-01-24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周秋爱
共同申请人:侯宝宝、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品厂
委托代理人:河北迅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媛
异议人周秋爱、侯宝宝、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品厂对被异议人叶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55252726号“文一海WENYIH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文一海WENYIHA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方格纸(成品);白纸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76182号“汶海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品;复写本(文具);印刷图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设计手法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著作权,并提交了异议人《文博标志组合设计》、《文海标志》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表明:异议人对上述美术作品拥有在先著作权,并经异议人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有接触异议人美术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未就异议人上述在先权利予以反驳,故我局予以采信。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独创性作品的抄袭和摹仿,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52726号“文一海WENYIHA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共同申请人:侯宝宝、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品厂
委托代理人:河北迅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媛
异议人周秋爱、侯宝宝、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品厂对被异议人叶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55252726号“文一海WENYIH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文一海WENYIHA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方格纸(成品);白纸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76182号“汶海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品;复写本(文具);印刷图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设计手法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著作权,并提交了异议人《文博标志组合设计》、《文海标志》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表明:异议人对上述美术作品拥有在先著作权,并经异议人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有接触异议人美术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未就异议人上述在先权利予以反驳,故我局予以采信。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独创性作品的抄袭和摹仿,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52726号“文一海WENYIHA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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