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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07239号“鱼跃好又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250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虞杰
异议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虞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407239号“鱼跃好又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鱼跃好又多”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86934号“鱼跃YUYU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衡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64374号、第30283153号“鱼跃”商标,第11988431号、第30274368号“鱼跃YUYUE及图”商标,第20283764号、第57544897号“鱼跃YUWELL”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鱼跃”,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医疗器械”商品上的“鱼跃YUYU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鱼跃”,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07239号“鱼跃好又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虞杰
异议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虞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407239号“鱼跃好又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鱼跃好又多”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86934号“鱼跃YUYU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衡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64374号、第30283153号“鱼跃”商标,第11988431号、第30274368号“鱼跃YUYUE及图”商标,第20283764号、第57544897号“鱼跃YUWELL”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鱼跃”,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医疗器械”商品上的“鱼跃YUYU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鱼跃”,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07239号“鱼跃好又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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