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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42939号“东坡李白熊猫酒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313号
2025-01-13 00:00:00.0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东泼醴白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东泼醴白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842939号“东坡李白熊猫酒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坡李白熊猫酒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162号、第11267213号“熊猫及图”,第11267127号、第11267177号“熊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烧酒;蒸馏饮料;食用酒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主要识别部分文字“熊猫”二字,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42939号“东坡李白熊猫酒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东泼醴白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东泼醴白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842939号“东坡李白熊猫酒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坡李白熊猫酒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162号、第11267213号“熊猫及图”,第11267127号、第11267177号“熊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烧酒;蒸馏饮料;食用酒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主要识别部分文字“熊猫”二字,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42939号“东坡李白熊猫酒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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