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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81030号“RINGNAI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317号
2024-12-02 00:00:00.0
异议人:林内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阜阳市冠港厨卫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内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阜阳市冠港厨卫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981030号“RINGNAI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INGNAI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锅炉;龙头;淋浴热水器;消毒碗柜;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06099号“RINNAI”商标、第44567793号“RINNAI”商标、第7694417号“林内RINNAI”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炊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之文字“RINNAI”的字母构成、整体外观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81030号“RINGNAI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阜阳市冠港厨卫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内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阜阳市冠港厨卫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981030号“RINGNAI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INGNAI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锅炉;龙头;淋浴热水器;消毒碗柜;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06099号“RINNAI”商标、第44567793号“RINNAI”商标、第7694417号“林内RINNAI”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炊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之文字“RINNAI”的字母构成、整体外观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81030号“RINGNAI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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