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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074527号“POWERP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66831号
2022-08-22 00:00:00.0
申请人:特尔舞绍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74527号“POWERP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35610号商标、第608908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电池”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74527号“POWERP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35610号商标、第608908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电池”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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