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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632815号“甘兔宝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2082号
2022-10-27 00:00:00.0
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肃凤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肃凤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632815号“甘兔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甘兔宝宝”指定使用于第1类“冶金黏合剂;氯丁胶;聚醋酸乙烯乳液;固化剂;聚氨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89775号“兔宝宝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照像用还原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173571号“德华兔宝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酮;酚醛树脂;脲醛树脂;氯丁胶;聚醋酸乙烯乳液”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632815号“甘兔宝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肃凤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肃凤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632815号“甘兔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甘兔宝宝”指定使用于第1类“冶金黏合剂;氯丁胶;聚醋酸乙烯乳液;固化剂;聚氨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89775号“兔宝宝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照像用还原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173571号“德华兔宝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酮;酚醛树脂;脲醛树脂;氯丁胶;聚醋酸乙烯乳液”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632815号“甘兔宝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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