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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57069号“仁和天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660号
2024-12-06 00:00:00.0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仁和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仁和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2357069号“仁和天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和天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复印纸;卫生纸”。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75971A号“仁和”、第3081426号“仁和RENH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绘画用纸;笔记本”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5类“药用胶囊”商品上的第1652490号“仁和”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57069号“仁和天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仁和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仁和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2357069号“仁和天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和天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复印纸;卫生纸”。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75971A号“仁和”、第3081426号“仁和RENH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绘画用纸;笔记本”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5类“药用胶囊”商品上的第1652490号“仁和”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57069号“仁和天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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