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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69539号“潮宏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0826号
2024-10-31 00:00:00.0
异议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潮宏海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潮宏海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3069539号“潮宏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宏海”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收纳盒;贵金属制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2352号、第1218358号“潮宏基 CHAOHONGJI及图”,第3575029号、第6328542号“潮宏基 CHJ CHJ JEWELLERY”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铂;人造宝石;钟”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69539号“潮宏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潮宏海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潮宏海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3069539号“潮宏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宏海”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收纳盒;贵金属制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2352号、第1218358号“潮宏基 CHAOHONGJI及图”,第3575029号、第6328542号“潮宏基 CHJ CHJ JEWELLERY”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铂;人造宝石;钟”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69539号“潮宏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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